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評估人員,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、法規,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評估的規定,持證上崗,嚴格執業,誠實服務、恪守信用。
第五條 從事價格評估工作的機構,必須持有國務院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頒發的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。
第三章 價格評估人員
第十一條 價格評估人員,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,取得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后執業。
第十二條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。凡取得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,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,才能獨立從事價格評估業務。
第十三條 承辦估價作業,每個估價項目不得少于兩名價格評估人員。對數額較大、情況復雜的估價項目,應當組成三人以上的估價小組進行評估